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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人性论中礼乐的意义

2025-11-18 10:16


作者:罗超华(山东大学文学院副研究员) 人性论是荀子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荀子看来,人性中存在恶的成分或趋恶的倾向,必须通过行为和正义的引导和塑造,才能向善。荀子强调用行义来“化人之情”,修养人性,达到道德的善。然而,这种行为和正义并不是人性所固有的,而是来自于圣人的,具有“外在”的特征。因此,荀子人性论中礼乐的意义也集中在现实导向和实用功能方面。 调节情绪、陶冶性格 驾驭情感、驾驭自然,就是用行为和正义来驾驭人的情感,达到修养人的情感的目的。这是底层荀子人性论的逻辑。荀子认为,人性源于自然之性,自然之性外显,有善、恶、喜、怒、哀、乐等具体症状,也可称为“情”。因此,“性”与“情”是有内在联系的。然而,即使这些行为都是本能和自然的,但按照自己的行为行事并不能达到道德上的善良。反而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例如,追求食物、性、美食、音乐、财富、权力等,是天性、人性,但如果不加约束,盲目追随他人,就会导致竞争,造成分裂和混乱,造成社会动荡。故荀子曰:“顺乎意志,则不予”。 “随心而行,兄弟必战。”因此,荀子给出的答案是,应该用“所有权和正义”来控制人际关系。 在荀子那里看来,圣人看到了许多因遵循人性而产生的问题,所以“安排行为和义来划分,使有贵贱之别,长幼之别,无知有能无能之别,使人各尽其职,各得其所”。也就是说,用行为和正义来约束人的行为,引导人向善,使社会朝着秩序和团结的方向发展。当然,荀子也指出,克制控制的目的不是消除它,而是为了满足人的情感,保持人的本性,这就是所谓的“顾人之欲,供人之需”。人对天地目的的感情和欲望来自于自身的本性,从更高的层次来说,是天所赐予的,所以也称为“自然情感”。基于这一理念,人们的愉悦情感终极欲望也可以说是顺应天道,顺应自然的法则。但从客观条件来看,外在事物能够满足人的欲望是有限度的。因此,他们不能永远沉迷于追求自己的目标,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控制,按照“财产和正义”进行合理的划分,这样人们才能“各得其所”。由此,荀子洞悉了圣人制定礼义的目的,他对人性的讨论由此而转向道德哲学的层面。他说,“行为、正义、文学、科学之所以滋养情感”,就是用行为、正义喂养情感的深层含义,就是用行为、正义作用于人们的日常欲望,使之逐渐达到完美的道德,进而引导人性继续向善,最终达到美好的境界。完美的个性。可见,荀子对情志的控制和修性,不仅是控制人自身的情志,不让其超越限度;还要适当地满足人的情感,满足人性的需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人的善良性情,实现人格的升华,三者落实的关键在于“财产与正义”制度。 学习佛法和礼仪 学行义,遵循异象之道,学习圣人所立的行义。这是荀子人性论中实现人性之善的重要途径。相对于孟子认为人性本善,道德可以通过扩展其善的方面来实现,荀子则说“性恶而善者似”。在他看来,人性中存在着“恶”的成分,或者说“恶”的本质根源。因此,必须纠正“恶”,改造人性,使其向善、向美。荀子举了个例子:“故枸杞木要直而后直,钝金要锋而锋利。今之人性恶,须待师公正,知行义而愈。”可见,他认为,正如枸杞子、钝金需要加工才能矫正,才能磨砺一样,人性也需要懂得行为和正义,才能矫正,才能治愈。换言之,学问之义、行义之治已成为纠正人性之恶的重要途径,成为人们仁慈虔诚的必由之路。然而,与孟子追求道德和正义的内心不同,荀子认为“今人之性,全无”。道德仁义”和“凡人欲行善者,性恶……不外求者。”因此,必然是一个外求的过程,即用外在的行为和正义来纠正内在的本性。 荀子认为,圣人和普通人都有性,但两者又有区别。关键在于圣人能够“化性为谎”,发展礼义。因此,他说“一切礼义,皆生于圣人之谬,非出于圣人”,也就是说,从人们群居的社会本质来看,圣人认为,如果不教恶导善,就会造成混乱,威胁社会秩序。因此,他们通过长期的自学和社会实践,认识到自己心中的行为和正义,然后作用于普通人,使他们按照行为和正义行事。e、从而达到“治”、“从善”的目的。然而,这种逻辑思维之下还存在另一个问题。普通人既然本性不好,没有正气,又何必学习圣人,接受行义的解释。 在荀子看来,人“皆有知善、义、法、义之质”,能明辨是非、善恶,因而看到圣人的教义和圣人之义对自身成长的重要性。这个认知过程的关键是人们有求知的欲望。荀子曰:“心不能无明”,“心知,则可以教;可以教,则可以守道,而止邪道”。这里的“人”指的是行为和正义,心就是知识的心,也就是智慧的心。有了这个心,普通人就能了解圣人的行为和正义,接受圣人的圣人的行为和正义。他们的教导和指导,并按照行为和正义行事。凡夫有了此心,就能化恶为善,积善积德,成圣,进而“土能为人”。与孟子的“人人皆可尧而避免”的主张类似,但其重点是学习行为的学习过程。因此,荀子提出向他人学习、向行为学习,强调外学的重要性。通过刻苦学习和长期积累技能,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成为道德圣人。 中和方法 中和之法,即巽,是子希望通过礼乐使自然人性与社会规范协同后达到的一种动态平衡。中和之道是荀子人性论中理想的道德境界。荀子认为,人们生活在社会群体中,不会因为行为上的差异而避免冲突。如果他们不处理如果做得好,世界就会陷入混乱。由此,他提出用礼乐来调和人性,使各阶层都能和睦相处,从而达到“中和”的道德境界。 一是行为的“中心”。荀子曰:“古之君王之道,多仁,以比中而行。何谓忠?他曰:礼义。”圣人方法的关键在于具有“中”特征的行义,而行义根本上是基于人性,可以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修行义可以使基于行为的相反情绪,如装饰与粗暴、声乐与哭声、欢乐与悲伤等处于和谐状态,从而达到内在行为的稳定。而这种稳定的行为有利于国家治理。荀子曰圣人之治近乎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他说“一个国王……一个好的阶级统治着人民”。最重要的一点是,基于礼的“中心”的中介功能,组织起来的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管理,最终实现“和合之道”。 二是幸福的“统一”。荀子认为,如果人们仅仅依靠行为来规范自己,很容易导致内部压抑和与群体的疏远。因此,有必要发挥“卡加拉坎”的中介功能。在他看来,“幸福是一种享受,人情难免”。可见,“喜”是一种走向情感层面的统一。通过“乐”的作用,尤其是《亚松之歌》所蕴含的“人”,可以“传递人的善意”,恢复因行为规律差异而造成的内在紧张,使人​​们得到情绪的稳定和共鸣,从而达到达到了“和平、美好、善良”的“团结”状态。不仅如此,荀子还教导“统一”在国家统治中的价值。他认为圣人应作乐并在祖庙中演奏,以便君臣相敬;如果在闺房里玩,可以让父亲成为兄妹;如果在乡下玩的话,可以让部落的长老和少年。因此,“幸福是天地大同,中立之律”。 当然,荀子认为,要实现理想的“中和之法”,最重要的是将以上两者结合起来,形成辩证统一的教育体系。总之,当礼的规范性(中心)与乐的情感性(统一)相辅相成时,就能实现从外在行为到内在心理的全面教育。最终,这种“中和”状态可以升华为“美、善、乐”的道德境界。由此,礼乐圆满地完成了改造人性的使命。 总的来说,荀子人性论的主要实质是礼乐的内在意义。荀子希望阐释人的善不是与生俱来的,突出行为和义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并介绍后天学习的重要性。人们必须正确认识人性之恶,通过刻苦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教导自己的恶性,带来善性,实现人性的堕落。这样,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通过慈善和虔诚,整个社会可以变得更加稳定,国家也可以组织起来。这也是人性论的现实意义。它提醒我们,社会的正常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人性的福祉。良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规范也很重要。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17日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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